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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4
四、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書,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
    分證影本(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)
    、切結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,依程序陳核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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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書,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
    分證影本(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)
    、切結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,依程序陳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