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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5
五、舍房作業(獨居監禁者):完成正常課程者,作業分數核給三.五分
    至三.九分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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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舍房作業(獨居監禁者):完成正常課程者,作業分數核給三.五分
    至三.九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