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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4
四、技訓受刑人之記分標準以每月學業成績分數及參酌其學習勤惰記分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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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技訓受刑人之記分標準以每月學業成績分數及參酌其學習勤惰記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