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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3
三、病舍收容人:收容人因患病不堪作業,經衛生科證明需長期療養,提
    請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配置病舍者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
    二十五條規定,核給作業成績分數二.○分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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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病舍收容人:收容人因患病不堪作業,經衛生科證明需長期療養,提
    請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配置病舍者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
    二十五條規定,核給作業成績分數二.○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