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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2
二、服務員及視同作業部份:
    遴調擔任服務員及視同作業之受刑人,該月之作業成績以原單位之分
    數核分,經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調用後,次月起參酌其勤惰記分
    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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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服務員及視同作業部份:
    遴調擔任服務員及視同作業之受刑人,該月之作業成績以原單位之分
    數核分,經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調用後,次月起參酌其勤惰記分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