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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9
九、在軍營、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、扣押或勘驗者,應由軍事
    機關聯繫窗口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,並通知受搜索或
    實施勘驗處所之門禁人員放行。該管長官認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拒
    絕者,應出具書面說明理由,檢察官認確無妨害國家重大利益,該管
    長官仍拒絕時,即得以強制力搜索之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9
九、在軍營、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、扣押或勘驗者,應由軍事
    機關聯繫窗口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,並通知受搜索或
    實施勘驗處所之門禁人員放行。該管長官認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拒
    絕者,應出具書面說明理由,檢察官認確無妨害國家重大利益,該管
    長官仍拒絕時,即得以強制力搜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