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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7
七、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如有拘提現役軍人之必要,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
    官或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(官)執行拘提
    ,並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。
    現役軍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者,檢察機關應即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
    ,通知現役軍人服役之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7
七、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如有拘提現役軍人之必要,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
    官或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(官)執行拘提
    ,並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。
    現役軍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者,檢察機關應即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
    ,通知現役軍人服役之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