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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4
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為查明現役軍人服役部隊、聯絡電話及信箱 號碼,得傳真各憲兵隊聯繫窗口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查復之(傳真 行文查詢表、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四)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4
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為查明現役軍人服役部隊、聯絡電話及信箱 號碼,得傳真各憲兵隊聯繫窗口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查復之(傳真 行文查詢表、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