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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4
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為查明現役軍人服役部隊、聯絡電話及信箱
    號碼,得傳真各憲兵隊聯繫窗口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查復之(傳真
    行文查詢表、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四)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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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為查明現役軍人服役部隊、聯絡電話及信箱
    號碼,得傳真各憲兵隊聯繫窗口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查復之(傳真
    行文查詢表、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