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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2
二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,應依法令及本要點處理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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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,應依法令及本要點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