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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4
十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與國家安全局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、國家
      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聯繫之必要時,準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     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,準用本要
      點之規定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14
十四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與國家安全局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聯繫
      之必要時,準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     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,準用本要
      點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