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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2
十二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舉行之檢警聯席會議,得邀請轄區內之軍
      事機關列席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12
十二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舉行之檢警聯席會議,得邀請轄區內之軍
      事機關列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