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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0
十、軍事機關內遇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,應立即通報憲兵隊報請檢察
    官相驗。
    檢察官為辦理前項相驗案件,必要時,得請軍事機關提供適當之交通
    工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10
十、軍事機關內遇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,應立即通報憲兵隊報請檢察
    官相驗。
    檢察官為辦理前項相驗案件,必要時,得請軍事機關提供適當之交通
    工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