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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06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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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
一、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,有與軍事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之必要, 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1
一、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,有與軍事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之必要, 特訂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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