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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9
九、報廢車或無故停放逾三天之車輛,經通知停放人或車主駛離而未駛離
    者,報主管機關處理,以免妨礙他人停車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