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9
九、報廢車或無故停放逾三天之車輛,經通知停放人或車主駛離而未駛離 者,報主管機關處理,以免妨礙他人停車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