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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6
六、本監不提供固定車位;員工駕駛汽車者,請至戒護科登記申請停車證
    ,每人限申請 1  證,離職及退休時繳回戒護科,更換車號需重新辦
    證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