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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4
四、本監停車位免收停車費但不對外開放,非本監員工或公務(洽公)或
    未向戒護科登記車籍資料,不得將車輛駛入停放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