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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2
二、為有效管理本監及合署辦公機關(以下簡稱本監)停車空間與秩序,
    提供員工、公務(洽公)者停車,特訂定本要點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