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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3 條
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,不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、變造、註銷車牌,或使用他車車牌者。
二、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、標線、停車格位入格停放,致妨礙其他車
    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。
三、非有正當理由,停放超過一日者。
四、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,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
    車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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