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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
三、本校員工得視個人需要,持本人汽車行照(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,限
   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)、駕照向總務處辦理登記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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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院員工得視個人需要,持本人汽車行照(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,限
   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)、駕照向總務科辦理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