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19:3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
三、本校員工得視個人需要,持本人汽車行照(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,限
   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)、駕照向總務處辦理登記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
3
三、本院員工得視個人需要,持本人汽車行照(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,限
   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)、駕照向總務科辦理登記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