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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12 條
停車場內禁止漏油、喧嘩、亂鳴喇叭、試車、蛇行、疾駛等情事,以策安
全,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車輛時,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;如不能
自行調解者,由本所報請有關單位處理,車主不得有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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