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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5
五、本監停車場高度為 180  公分,車輛停放時應注意停車場高度,並依
    規定停放於停車場,不得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空地、巷道等地點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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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本監停車場高度為 180  公分,車輛停放時應注意停車場高度,並依
    規定停放於停車場,不得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空地、巷道等地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