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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
三、本監附設停車場提供員工停車,符合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,得減徵或
    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之原則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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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監附設停車場提供員工停車,符合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,得減徵或
    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之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