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3
二十三、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(備)撞損,應立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23
二十三、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(備)撞損,應立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