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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3
二十三、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(備)撞損,應立
       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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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(備)撞損,應立
       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