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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0
二十、不得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。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,以
      免造成空氣污染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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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、不得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。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,以
      免造成空氣污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