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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
二、本監停車場分為公務用(洽公及公務車)停車空間及非公務用(供員
    工停放)停車空間等二種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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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監停車場分為公務用(洽公及公務車)停車空間及非公務用(供員
    工停放)停車空間等二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