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7
十七、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,應迅速通知本監協助處理,並立即通知鄰
      近車輛車主駛離,以免遭受波及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17
十七、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,應迅速通知本監協助處理,並立即通知鄰
      近車輛車主駛離,以免遭受波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