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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5
十五、停車場內禁止漏油、喧嘩、亂鳴喇叭、試車、蛇行、疾駛等情事,
      以策安全,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損毀車輛時,應負法律及
      賠償責任;如不能自行調解者,由本監報請有關單位處理,車主不
      得有異議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15
十五、停車場內禁止漏油、喧嘩、亂鳴喇叭、試車、蛇行、疾駛等情事,
      以策安全,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損毀車輛時,應負法律及
      賠償責任;如不能自行調解者,由本監報請有關單位處理,車主不
      得有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