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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
十二、停車場若發現未經許可停放之車輛,本監將對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
      中保管,必要時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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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停車場若發現未經許可停放之車輛,本監將對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
      中保管,必要時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