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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
十一、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,如有損壞或遺失,本監不負損害
      賠償責任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11
十一、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,如有損壞或遺失,本監不負損害
      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