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
十一、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,如有損壞或遺失,本監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11
十一、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,如有損壞或遺失,本監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