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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0
十、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、失竊或其他損害,本監不負損害賠償
    責任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10
十、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、失竊或其他損害,本監不負損害賠償
    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