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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
八、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,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
8
八、停車場車位之管理,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,如有違反本要點,經勸
    導不從者,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,簽報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