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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7
七、停車場車位之管理,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,如有違反本要點,經勸
    導不從者,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,簽報議處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
7
七、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,嚴禁存放易燃物、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
    及各項違禁物品,如有涉及民、刑事案件,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