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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6
六、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,嚴禁存放易燃物、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
    及各項違禁物品,如有涉及民、刑事案件,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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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,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,使
    用本所停車場期間,遇有風災、水災或其他事變時,使用人應自行將
    車輛駛離,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,本所概不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