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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3
三、停車場使用分配:
(一)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。
(二)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。
(三)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
3
三、停車場使用分配:
(一)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。
(二)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。
(三)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