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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2
二、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(含汽、機車),本所參酌財政部 97 年 5
   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,因機關性質
    特殊,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費,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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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