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5
五、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、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,並限速
    10  公里以下行駛,不得亂鳴喇叭或製造其他噪音。
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
5
五、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、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,並限速
    10  公里以下行駛,不得亂鳴喇叭或製造其他噪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