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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
八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之使用,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
    任。遇有風災、水災、或其他事變時,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。停
    放於本署停車場之車輛,禁放易燃物、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
    違禁物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