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31 14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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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
三、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,除供公務車使用外,其餘部分由本署 分配予同仁及第七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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