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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(義)工楷模要點 7
七、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遴薦之人員有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,應即
    函報本署;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有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,得
    撤銷其獲獎資格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