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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(義)工楷模要點 3
三、廉政志(義)工於最近五年內未因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
    ,一年內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,足為廉政志願服務工作楷模者
    ,經推薦得為甄選人:
(一)積極參與廉政工作,有優良事蹟者。
(二)提供民情反映或興革意見,對政府廉政工作著有貢獻者。
(三)參加志願服務績效卓著,有助提升廉政志(義)工形象者。
(四)持續參與廉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
      上者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