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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 8
八、檢察機關運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採自然人憑證身分驗證機制,檢察官
    填寫辦案進行單委由犯罪資料分析小組查詢,犯罪資料分析小組人員
    登錄申請查詢案件後,須經提需求檢察官覆核,始能進行犯罪資料查
    詢分析作業;檢察官親自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,須經所屬主任檢察
    官覆核後進行犯罪資料查詢分析作業。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訂定
8
八、檢察機關運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採自然人憑證身分驗證機制,檢察官
    填寫辦案進行單委由犯罪資料分析小組查詢,犯罪資料分析小組人員
    登錄申請查詢案件後,須經提需求檢察官覆核,始能進行犯罪資料查
    詢分析作業;檢察官親自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,須經所屬主任檢察
    官覆核後進行犯罪資料查詢分析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