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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 5
五、電腦處理申請資料分析案件順序之排程等級分普通件、急件、特急件
    三個等級,一般查詢案件預設為普通件,需優先處理案件使用者自行
    調整為急件,需緊急處理最優先案件,應填具「擴大查詢層數及提升
    分析優先權」申請單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專責管理
    小組審核後調整排程,以確保資源公平合理使用。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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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電腦處理申請資料分析案件順序之排程等級分普通件、急件、特急件
    三個等級,一般查詢案件預設為普通件,需優先處理案件使用者自行
    調整為急件,需緊急處理最優先案件,應填具「擴大查詢層數及提升
    分析優先權」申請單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專責管理
    小組審核後調整排程,以確保資源公平合理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