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5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8
八、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車輛主體或裝(放)置於車輛內、外物
    品之損害,本分署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