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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3
三、停放洽公車位之車輛須憑臨時停車證停車,無停車證之車輛一律禁止
    入內停放,洽公車輛停車時間以半小時為限,得延長一次,洽公民眾
    應向本分署駐衛警告知車輛資料與洽公內容等事項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