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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5
五、各類作業單位每年一次,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
    二、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,填具「收容人績優獎賞簽報表」(如附件
    二),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,初審合格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
    審議,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,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
    狀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
5
五、各類作業單位每年一次,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
    二、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,填具「收容人績優獎賞簽報表」(如附件
    二),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,初審合格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
    審議,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,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
    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