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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4
四、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,以每年年終結算日之開封人
    數表為基準,並依下列分類及規定為之:
(一)第一類: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。
(二)第二類:視同作業之單位。
(三)第三類: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。
(四)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額度(如附件一)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
4
四、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,以每年年終結算日之開封人
    數表為基準,並依下列分類及規定為之:
(一)第一類: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。
(二)第二類:視同作業之單位。
(三)第三類: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。
(四)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額度(如附件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