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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3
三、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、1 年內 無違規紀錄,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年保持 4 分者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
3
三、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、1 年內 無違規紀錄,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年保持 4 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