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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3
三、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 個月以上、1 年內
    無違規紀錄,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 年保持 4  分者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
3
三、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 個月以上、1 年內
    無違規紀錄,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 年保持 4  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