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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興革小組設置要點 5
五、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,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(聘)任之,任期內出缺
    時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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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,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(聘)任之,任期內出缺
    時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