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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興革小組設置要點 3
三、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署長兼任召集人並邀請民間相關人權
    團體、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等單位代表派(聘)任之,一人為副召
    集人,一人為執行秘書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訂定
3
三、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署長兼任召集人並邀請民間相關人權
    團體、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等單位代表派(聘)任之,一人為副召
    集人,一人為執行秘書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